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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积极行为 乙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A企业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甲,乙,丙,丁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企业的债权人5年内未向甲,乙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A企业已经破产,未得到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A企业的债权人只能要求甲,乙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企业原为甲企业的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了申请后取得丙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 丁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明知甲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仍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戊企业为甲企业的债权人,明知甲企业被申请破产,仍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己企业为甲企业的债务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甲企业取得债权
A企业已经破产,未得到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A企业的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甲、乙、丙、丁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企业的债权人只能要求甲、乙对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企业的债权人5年内未向甲、乙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后,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方具有约束力 该协议经债权人认可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裁定丙不得对乙清偿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甲的申请裁定丙不得对乙清偿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甲的申请裁定丙向甲清偿 丙要求偿付的,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对甲清偿
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2003年7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