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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专用铁路建设 新建__军事设施 新建学校 机场停机坪建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专用铁路建设 新建__军事设施 新建学校 机场停机坪建没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私人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不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独资企业 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医院承受划拨土地用于修建门诊楼 农民承受荒沟土地用于林业生产 企业接受捐赠房屋用于办公 学校承受划拨土地用于建造教学楼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范围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间土地权属划转,契税方面应该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