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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可以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下列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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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产品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外贸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  全部银行账号  
免抵退税办法  免退税办法  免抵税办法  免税办法  
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进口货物时,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海关总署按月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  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县级税务部门税政法规科制定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管理,超计划的不得办理退库  对于经审批确认的免抵税额,征税机关必须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免” 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 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 燃料、 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 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期末留抵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免、退税  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  免、抵税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管理,超计划的不得办理退库  对于经审批确认的免抵税额,征税机关必须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外商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零部件  委托加工收回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不同的产品,并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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