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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特定行政行为 管理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许可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和现象进行处理而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特色,它将政府文件脱离法院审查的范围。 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无助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立法权就无法受到约束和规范,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审查原则相背离。
行政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单独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法公开实施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相同的
特定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许可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能够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相同的
特定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许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多部门协同完成的行政行为 是依法公开实施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