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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对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还未履行完毕的一笔生意决定解除合同 李某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王某为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商定 在履行管理人的职务过程中,李某因为身体原因向债权人会议辞去职务
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一律终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的清算组在进行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轮候、抽签和摇号 经过行政清理的商业银行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清算组为管理人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获得的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该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应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追债诉讼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可以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因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多次受到治安行政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对长河公司享有300万债权 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宜担任管理人
关于丙公司提出的抵销申请,管理人不得同意 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对于丁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对于戊公司债务提前清偿行为 管理人应当要求F缴纳所认缴的岀资 管理人不得追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甲公司的清算组在进行解散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轮候、抽签和摇号 经过行政清理的商业银行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清算组为管理人
代表甲公司决定是否向乙公司转让全部库存 将该事项交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事项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事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若债权人没有提出重整申请,则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