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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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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之年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且实际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当年为开始获利之年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必须为先进技术企业  必须为生产性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内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年和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任何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以从追加投资项目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应与原投资项目区分,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的,追加投资项目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经营期不足10年的,一律补缴已免征、减征的所得税税款  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后,可以在以后的 5年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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