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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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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20日申请甲区法院强制执行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20日申请乙区法院强制执行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19日申请甲区法院强制执行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19日申请乙区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局所在地的区基层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能确定  
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K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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