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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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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自然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应提供)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只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 应当按照“窗口受理、 内部流转、 限时办结、 分局出件”的要求办理  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受理中请, 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 对已取号仍在办税服务厅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求次日再前来办理  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串项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欠税公告的税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欠税公告的场所是指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  欠税公告实行不定期公告制度  欠税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税企业行使代位权的可免除欠税企业的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  税务机关清收欠税时税收优先于所有抵押权、质权执行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 应当按照“窗口受理、 内部流转、 限时办结、 分局出件”的要求办理  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受理申请, 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 对已取号仍在办税服务厅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要求次日再前来办理  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当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非正常户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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