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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不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来销售时不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而以前年度亏损
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做任何扣除 非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薪酬 国库券利息收入 税收滞纳金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 免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总利润-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无凭证的实物,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抵免税额)/税率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将税收滞纳金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00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500元 调增利润总额17500元 调减利润总额17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纳税调整减少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预计的今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