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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可以用等额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决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新研制和开发的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现金替代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资金替代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新研制和开发的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 全标 志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 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新研制和开发的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的形状,有“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S”表示“劳动安全”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