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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形式仅限于书面 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作出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立即中止执行
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 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形式仅限于书面 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为避免错误执行,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停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有权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