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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人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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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50%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韩国,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函》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通知书》  《受控外国企业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提供对外投资信息  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有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居民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设立在12.5%以下税负的国家(地区)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年度发生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设立在12.5%以下税负的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设立在12.5%以下税负的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外国政府向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外国政府向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40%的,按100%计算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40%的,按100%计算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设立在12.5%以下税负的国家(地区)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低税率国家(地区)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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