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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 未构成商标侵权,因其使用在先 不构成侵权,因为其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长城”商标 丁和甲共有商标权
2001年6月5日 2005年10月20日 2006年3月5日 2006年3月12日
某公司的行为是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公司的行为超出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如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质量问题,则其将“幸福”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食品上的行为不违法 某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由商标局与某公司协商确定
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没有被破坏 由于食品厂已试制成功并准备生产,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已经被破坏 某食品厂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具有先用权 某食品厂不得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否则构成侵权
1983年6月5日 1987年10月20日 1988年3月5日 1988年3月12日
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没有被破坏 由于某食品厂已试制成功并准备生产,高先生发明的新颖性已经被破坏 某食品厂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具有先用权 某食品厂不得继续生产该种食品,否则构成侵权
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公司申请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公司申请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局应当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抽签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
2004年6月5日 2008年10月20日 2009年3月5日 2009年3月12日
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食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 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食品上标明商品产地 乙公司必须在其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食品上标明商标权人甲公司名称 乙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申请的商标 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申请的商标 初步审定并同时公告甲厂和乙厂申请的商标 要求甲厂和乙厂协商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