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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占用应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期满及时退还
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不得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 可以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 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 临时占用草原改变草原性质 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按年课征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30%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再退还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 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 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 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超过10年 可以超过20年 不得超过5年 不得超过20年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放养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和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其中使用草原超过75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不得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可以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放养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和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其中使用草原超过75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两年 地、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十年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十年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