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B县、C县同属S省,A县某茶叶厂与B县某供销社于2005年11月签订一份茶叶购销合同约定,供销社向茶叶厂购茶2000斤,供销社自己取货;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不可到A县或B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应到C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s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茶叶厂可直接向S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个体司机王某在运货途经A县时,因违章行驶,与同样途经A县的李某的车辆相撞,李某对王某提出的解决办法不满意,因王某、李某均居住在B市C区,于是双方书面约定,王某可以到B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 A市B区的同盛公司与C市D区的金越公司在E市F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同盛公司2005年4月15日将货物运抵金越公司在E市G区的仓库,金越公司当场付款,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由E市F区或E市G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对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是无效的 A市B区的飞达公司与A市C区的昌盛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一审由C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