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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继续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知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受理在先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先受理的,应继续处理;人民法院先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处理。
3个月内 6个月内 9个月内 12个月内 18个月内
接受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 接受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的情况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继续处理 视医疗事故的影响程度和性质决定是否受理口 受理所有收到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能不受理即不受理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医患双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医患双方只有在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的基础上,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医患双方可以自由选择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方式之一来解决争议。
继续处理争议 终止处理争议 由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后处理 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处理 听取患者意见后处理
继续受理 不予受理 代替法院予以受理 劝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以上均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