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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00+60=460(万元) 3000×15%=450(万元) 3000×15%+60=510(万元) 400-60=34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8%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2%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服装加工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酒类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某化妆品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150万元 某医药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750万元 某饮料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400万元 某白酒制造企业本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今年税前扣除2400万元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2% 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年度利润总额的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服装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运输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税前扣除 对饮料制造(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广告必须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在本企业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 上年销售(营业) 收入 当年销售收入净额 当年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