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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较大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特别行政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规划组织机关公告80日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提纲,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主线 确定区域规划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 论证城市在区域空间发展中的地位
现状调研 基础研究与方案构思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技术论证 就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公布城市总体规划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总体规划纲要是总体规划的中间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需由专家组进行调查和检查复核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需要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电子函告总体规划审查不作的进度和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将其退回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前期研究 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审查后,方可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 规划方案上报审批前,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