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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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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小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小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小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小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小张有权继承王先生夫妇的遗产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人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问的自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问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问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问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  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建立  
小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小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小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小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小张有权继承王先生夫妇的遗产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  养父母子女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消除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向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提供生活费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恢复  
(A) 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 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 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 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E) 张某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始终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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