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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交应交通行费,处以补交通行费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查实为转驳货物、更换拖头、假冒军警车的车辆,需补交应交通行费,并处以1至2倍罚款。 经查实为J形行驶的车辆(途中调头),按查实车辆实际行驶线路的里程和费率标准计收通行费。
非ETC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在入口收费站领取通行卡 直接不停车通过省界收费站 驶出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交还通行卡并交纳全路程通行费 如果通行卡丢失或人为损坏,收费员核实情况收取通行费,用户需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 高速公路清排障企业 高速公路养护企业 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统一核定高速公路收费里程、车辆通行费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这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
乙对丙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乙、丙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收费站应劝阻有可能影响行驶安全、污染或损坏道路及设施设备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对装载货物不规范和装载货物容易脱落、扬撒的车辆,要求司机重新装载捆扎或加盖蓬布,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高速公路。 出口收费站发现有外形严重损坏的车辆,必须查问原因,证实其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发生事故或损坏道路及设施后方能放行。 入口收费站发现有车背车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 《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
收费站应劝阻有可能影响行驶安全、污染或损坏道路及设施设备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对装载货物不规范和装载货物容易脱落、扬撒的车辆,请问司机重新装载捆扎或加盖篷布,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高速公路。 出口收费站发现有外形严重损坏的车辆,必须查问原因,证实其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发生事故或损坏道路及设施设备后方能方行。 对逃逸黑名单上的限运输车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大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处罚力度的通知》高管路【2005】5号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