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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起诉取证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 配合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 配合监狱管理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 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7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超过七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警告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 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
配合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起诉取证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 配合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事判决 配合监狱管理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 刑事案件的侦破和证据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参与社区矫正立法 制定社区矫正条例 联络监狱管理机关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当地司法所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机构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民政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