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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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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先缴纳所欠税款,再支付企业职工:工资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先仲裁,只有在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  清算组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报企业登记机关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1/2以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2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清算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也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合伙人同意,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清算人确定10日内应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所欠税款  所欠银行借款  所欠职工工资  清算费用  
所欠税款  所欠银行借款  所欠职工工资  清算费用  
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法中的条款全部适用  普通合伙企业不能适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只适用该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规定,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都适用  
所欠税款  所欠银行借款  所欠职工工资  清算费用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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