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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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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国务院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发票管理,包括代开发票  行政奖励行为不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通知纳税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或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的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需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甲可以任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构同意,甲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甲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后,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稽查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合法性审查,也涉及适当性审查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既涉及事实审,也涉及法律审  重大疑难税务行政案件的复议审查,可以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成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包括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重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审查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都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应当参加听证,否则听证不得举行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由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会应当暂停举行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进行听证  
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外部监督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某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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