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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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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 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不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所有征税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在规定的复议期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中止行政复议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在规定的复议期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期间已经受理的复议,在规定的复议期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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