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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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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该项目应报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该项目应报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资金申请报告  
该项目应报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资金规模在5亿元以上  需由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的  关系环境和生态安全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该项目应报该省发展改革部门部门备案  该项目应报该省发展改革部门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该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的范围包括敏感类项目和非敏感类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投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由政府审批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该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主体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核准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不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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