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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可以超过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相关标准和指标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放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也是水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企业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企业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企业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应当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区内各工业企业应各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0mg/L 400mg/L 500mg/L 550mg/L
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 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施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 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环保部门根据其实施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前一个月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参照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月排污费数额
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规定的水质量环境标准 地方规定的水质量环境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少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 重点水污染物 地方 水污染物 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水污染物 国家或者地方 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可将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用于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