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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建筑用土地面积 计税的土地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差别幅度税额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天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当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建筑用土地面积 计税的土地面积南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的税率形式 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可以暂免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在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自然人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县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