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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则的生效即意味着2000年通则被取代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只写了2010年通则,便会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不能适用该通则 2010年通则共规定了11种贸易术语 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在CIF术语后标注的是卸货港的名称 在CFR术语下,货物风险在越过卸货港船舷时转移 在CPT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在CIP术语下,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FOB条件下,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 在CIF条件下,卖方应投保一切险 在CIF条件下,只能由买方亲自办理保险 在CIF条件下,进口许可证须由卖方办理
CIF 比CFR大 CFR 比CIF大 CIF 与CFR相同 没有规定
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 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舷转移 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 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CPT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大于CFR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 CPT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大于CFR条件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 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FR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CPT下卖方承担的义务大于CFR下卖方承担的义务
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大于CIF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 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大于CIF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 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IF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CIP下卖方承担的义务大于CIF下卖方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