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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机构、维修人员、民用航空器 适航部门、设计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航空器营运人 质量保证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计划系统
A《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 B《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45); C《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 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科学理论的需要; 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 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学术研究的需要。
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各种手段使偏离可用状态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至可用状态 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根据适航性资料,通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和换件,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航空器适宜旅客乘坐的性质或性能 航空器适宜为航空公司盈利的性质或性能 航空器适宜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航空器适宜在竞争环境中营运的性质或性能
A《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CCAR—145)的要求; B《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45)的要求; C《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的要求; D《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要求。
最低安全标准 最高安全标准 建议安全标准 通用安全标准
最低安全标准 最高安全标准 建议安全标准 通用安全标准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负责 航空器营运人和CCAR-145部维修单位负责 民用航空局适航标准司司长负责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有关的组织机构 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A)空中规则 B)航空器适航性 C)人员执照的颁发 D)航空器的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的规定》
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安全标准 最高安全标准 建议安全标准 通用安全标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中央军委制定 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经审查合格,发出口适航证书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经民航总局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方可飞行
飞行记录薄 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