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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 其他有关资料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核定税款通知单》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清税证明》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45日内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不放弃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的情况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情况 因合并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的情况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的情况 因改制重组而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的情况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情形,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目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