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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规定,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作出,但若贷款银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些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发的公平权利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各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加重对方责任,否则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确定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格式条款免除提供者主要责任的无效 格式条款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依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依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规定,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借款合同签订前作出,但若贷款银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些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内容使用独立的黑体字引起对方注意,并向对方作出说明,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只要合同中存在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合同就属于待生效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权利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作出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按照字面理解予以解释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干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