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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行为 是无效行为 是可撤销行为 是效力未定行为
甲以现金作为出资 乙以劳务作为出资 丙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 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对甲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丙可以在现有出资情况下转为有限合伙人 如果第三人对合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丁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如果乙准备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甲,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甲、乙、丙应按 1:1:2 的比例分配 甲、乙、丙应按 1:1:3 的比例分配 甲、乙、丙应按 1:1:1 的比例分配 甲、乙、丙应按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度分配
甲、乙、丙应按1:1:2的比例分配 甲、乙、丙应按1:1:3的比例分配 甲、乙、丙应按11的比例配校 甲、乙、丙应按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度分配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甲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由丙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两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甲对丁转让其份额,在协议未作约定的情况下,需要乙、丙一致同意 丙对戊转让其份额,提前30日通知甲乙即可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甲或乙转让出资时只需除其自身以外一人同意即可 乙对外转让出资时,甲一定有优先购买权 乙若转让出资给甲,只需通知丙即可
甲以自己的个人技术出资,但作价高达整个出资额的30% 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丙以劳务出资,应当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 出资必须要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甲不能以个人技术出资
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