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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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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6年5月20日提出  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2006年5月25日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2月15日终止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4月15日终止  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自申请日2010年12月11日起即不存在  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2010年12月2日李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1年11月9日李某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1月10日陈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10月8日刘某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3年5月20日提出  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 2003年5月25日  
甲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6年5月20日提出  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2006年5月25日  
申请日为2004年5月10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已在该申请的基础上提出了分案申请  申请日为2003年6月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因为没有缴纳申请费已被视为撤回  申请日为2004年7月3日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日为2004年1月7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0日的美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3年5月20日提出  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 2003年5月25日  
甲公司于2004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4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甲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条件请求实施专利许可,甲公司一直未予以许可。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甲公司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以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专利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可以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该复审是终局性的  
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甲公司2003年5月8日经申请,于2004年6月1日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后,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其许可实施该专利,甲公司一直未予许可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该专利。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专利局可给予实施该专利的许可  甲公司取得一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了实施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如果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可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可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复审,对复审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侵权诉讼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对甲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甲公司的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甲公司2007年5月10日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的,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王某享有优先权,其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视为2006年5月20日提出  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应先审查王某的专利申请  陈某和王某都可以在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专利申请  陈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即2006年5月25日  
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甲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其专利权提前终止  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甲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从申请之日起20年  甲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从专利公告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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