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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甲公司:蚂蚁搬家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0月失火烧毁仓库 乙公司:蚂蚁搬家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5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蚂蚁搬家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丁公司:蚂蚁搬家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带有限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任何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身的财力对公司债务清偿负责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和其他股东对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向甲和其他股东要求偿还债务 由于公司的亏损是甲的经营不善造成的,所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甲要求履行债务 如果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县工商银行:甲不能归还贷款100万元,并为该笔贷款以甲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 乙公司:甲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10万元,但尚未到履行期 丙公司:是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主张申请甲公司破产和解 丁合伙企业:甲公司不能支付丁原料款100万元,同时丁欠甲货款20万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甲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乙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损失,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驳回申请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破产申请时,甲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甲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不上诉,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后将发生效力
该公司只要是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符合宣告破产的标准 如果该公司是公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帮助其清偿债务的,不应宣告其破产 如果有企业为该公司担保,公司自债权人申请其破产之日起1年内清偿债务的,不应宣告其破产 该公司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宣告其破产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物美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2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佳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佳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为案情复杂,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未能作出决定是否受理,需要延长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甲公司:千叶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7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乙公司:千叶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6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丙公司:法院于2007年10月终审判决千叶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 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丁公司:千叶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8年10月付款
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本案中乙丙丁戊戌申等人是和解债权人 如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乙的债务是与债务人李某共同负连带责任的,那么,如果在和解协议中,乙减免了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债务,李某将承担与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债务 因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欺诈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并宣告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此时,和解债权人丙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不予返还 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乙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