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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厂调查+水质监测 水厂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位监测频率为枯、平、丰水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一期 水位监测频率为二期 水质监测频率为一期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厂调查+水质监测 水厂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新建项目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2时,每增加30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单项组分评价 综合评价 地下水级别划分 污染物迁移特征分析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水质监测项目可依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源的类型不同而异 大肠菌群是河流监测中必测的项目 铅、砷、镉是河流监测中必测的项目 优先选择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并已建立可靠分析测定方法的污染物监测项目
单项组分评价 综合评价 地下水级别划分 污染物迁移特征分析
新建项无现有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新建项目,若有近2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观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 7 个 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2-5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1 个 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 3 个
一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二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三级项目,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三级项目,评价区面积大于50km时,每增加30km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水质监测项目可依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源的类型不同而异。 石油类是饮用水源地监测中必测的项目。 铅、砷、镉是河流监测中必测的项目。 优先监测污染物是选择危害大、已建立可靠分析测定方法的项目。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厂调查+水质监测 水厂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斗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质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水源卫生调查+水厂调查+水质监测 水厂调查+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 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的监测+地方病的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枯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 若有近3年内每年一次丰水期水位、水质监测资料,不需补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