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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被解除的,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契税不再退还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承受国家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成本价格核定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装修费用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总价款 减免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计税依据相应减免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变更协议,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金 房屋交换时,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的价格差额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属于契税的立法原则之一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免征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月
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支付价格的当天 因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应当补交已经减征或免征契税的, 为改变土地 、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一次购买房屋的城镇职工均不需要交纳契税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若属于应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应拿相关缴纳凭证办理 任何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书据均需缴纳印花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补缴税款及罚款 退税 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执行原政策不变
补缴税款及罚款 退税 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执行原政策不变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征契税 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月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次日 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原取得土地、房屋的当日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次日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5日内 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10日内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纳税人可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再补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人在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月,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在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次日,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