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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执行死刑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为有期徒刑20年 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丁死刑缓期执行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时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二次减刑最早可以在2008年10月进行 甲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第二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如果第二次减刑后,甲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对甲进行假释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国家工作人员甲犯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执行6年后,有悔罪表现,即使甲确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罚金,也可以假释 国家工作人员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2年后,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国家工作人员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执行4年后,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刑 国家工作人员丁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如果丁在无期徒刑执行4年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公安机关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包括在内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规定只适用于主刑,因此,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可以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犯新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减刑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即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或2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