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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2009年3月成立了合伙企业,2009年7月马某欲加入张某、李某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 )是马某入伙时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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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为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张某、李某、王某任何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人来偿还  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大的张某来偿还  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少的王某来偿还  张某偿还5万元,李某偿还3万元,王某偿还2万元  
张某、李某、王某任何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人来偿还  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大的张某来偿还  由承担债务比例最少的王某来偿还  张某偿还5万元,李某偿还3万元,王某偿还2万元  
马某应向张某、李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马某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李某一致同意,并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张某、李某向马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张某以知识产权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  张某以劳务出资,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  孙某以货币出资,李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孙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李某以货币出资  
张某应该全部偿还  张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张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1/3  张某已退伙,不用偿还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张某可以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合伙企业  张某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儿子  张某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自己的债权人  张某可以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张某应该全部偿还  张某应该按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部分偿还  张某应该偿还该贷款的三分之一  张某已退伙,不用偿还  
该合伙企业应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  张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要经过孙某、王某和李某的至少两个人同意  张某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应由马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由马某、李某、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由马某、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由马某、李某、董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可以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  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偿还  可以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但李某应相应减少其所持份额  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受让给债权人  
该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变为有限公司  该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作为有限合伙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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