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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诊断检查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测量和显像设备,同时尽可能降低使用的放射性活度 采用必要的保护和促排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对小儿、妊娠妇女、哺乳妇女、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以上都对
几种同类放射性药物可供诊断检查用时,选辐射吸收剂量最小者 采用必要促排和保护措施,减少不必要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和小儿患者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尽量避免妊娠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药物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必要时可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 在用药后的3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诊断检查时尽可能采用先进显像仪器,以获得更多信息
在决定是否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或治疗时,首先要作出正当性判断,即衡量预期的需要或治疗后的好处与辐射引起的危害,得出进行这项检查或治疗是否值得的结论 诊断检查时尽量采用先进的测量和显像设备,以便获得更多的信息,提高诊断水平,同时尽可能降低使用的放射性活度 采用必要的保护(如封闭某些器官)和促排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更要严格限制 对小儿、妊娠妇女、哺乳妇女、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应权衡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经放射性核素诊治获益的关系 一般应推迟对哺乳妇女的核医学检查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的时间 进行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妇女将不能再进行授乳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特点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婴儿隔离
应权衡婴儿所受的照射危险和母亲经放射性核素诊治获益的关系 一般应推迟对哺乳妇女的核医学检查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在乳汁的分泌情况确定暂停哺乳的时间 进行过放射性核素治疗的妇女将不能再进行授乳 接受核医学检查的哺乳妇女,应根据放射性药物的特点在一定的时期内与婴儿隔离
几种同类放射性药物可供诊断检查用时,选辐射吸收剂量最小者 采用必要促排和保护措施,减少不必要照射 对恶性疾病患者和小儿患者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尽量避免妊娠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药物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必要时可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 在用药后的3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诊断检查时尽可能采用先进显像仪器,以获得更多信息
原则上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未妊娠育龄妇女进行放射性检查时遵循"两周法则" 哺乳期妇女慎用放射性检查 哺乳期妇女在用放射性药物后10个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放射性检查不作为儿童的首选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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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禁用放射性药物 WHO提出的“十日法则”是指将检查时间安排在妊娠可能性不大的月经结束后十天内进行 哺乳期慎用放射性检查,必要时参考放射性药物在乳汁内的有效半衰期,在用药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 育龄妇女应用放射性药物要从严考虑 采用必要的促排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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