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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无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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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付某必须以上诉状的形式提起上诉  付某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付某不需任何理由即可提起上诉  
张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均可以由A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均应当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故意伤害罪由A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盗窃罪只能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故意伤害罪由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盗窃罪由A市D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法院判处张某盗窃罪5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7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 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盗窃罪量刑偏轻,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于是,第二审法院维持执行刑期10年不变情况下,将盗窃罪改为7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改为5年有期徒刑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刑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侵占罪,有期徒刑2年,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量刑不当,于是,改判被告人诈骗罪,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张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 (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 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仍为6年  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处的5年有期徒刑,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的案件  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盗窃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维持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一审法院对盗窃罪判刑错误  一审法院告知孙某的上诉期错误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错误  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错误  
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  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可以直接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只将张某的上诉状和有关王某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张某、王某的全部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对王某判处的刑罚有错误,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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