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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设用地审查,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审查期限最多为()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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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持有  涉及土地作价入股的企业一般不是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的企业  需要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作价入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刚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刚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同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传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协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寨、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d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d内审查完毕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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