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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不退还给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的,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换残缺污损票币票面纸质呈正十字型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全额兑换。 兑换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兑换二分。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票面残缺三分之一者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人民币,不能兑换。 金融机构在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时,应收受部分费用 信用社在办理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 要向残缺、 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能况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持有人。
票面残缺1/2以上 票面残缺1/3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