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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5%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可以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可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可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BB证券公司为某庙里10名尼姑设立了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于规定时间计提了5%的风险准备。 CC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套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约定了先行承担亏损责任,当“套牢1号”计划跌破面值时,CC按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DD证券公司设立了M分公司从事长江以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N公司从事长江以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 EE证券公司立潮流之先,在08年底成立了投行子公司FF,为扩大业务,09年初EE和FF准备联合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G出资99%,F出资1%。
3%,1亿 5%,2亿 10%,5亿 15%,5亿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5亿元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前7日告知客户的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 不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以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