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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可设立的保证金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建筑业企业必须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 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 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 2 年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接受同城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列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承包人不得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页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不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管理,仍由发包人行使其职责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予预留保证金的,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予预留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数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同时子预留工程质暈保证金
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还可以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申请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3%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承包人不得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包人可以同时预留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预留质保金不得高于合同价的2%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一般为2年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不随交付使用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管理,仍由发包人行使其职责
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按月从期中付款中扣除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所谓“缺陷”仅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所谓“缺陷责任期”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期限 所谓“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发生缺陷,经鉴定为承包人原因的,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没收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返还质量保证金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替代保证金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