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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的原油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的,缴纳资源税 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 二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中央予以补贴 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3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4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稠油资源税减征4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高凝油资源税减征50%
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对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减按30%征收 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的资源税减征30% 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15% 稠油的资源税减征40% 纳税人开采的低品位矿减征20%
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减半征收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减征20%资源税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资源税减征3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暂减征30%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20%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有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减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高含硫天然气 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稠油、高凝油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高凝油减征30%资源税 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20% 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资源税减征40%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出口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次采油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深水油气田减征5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30%
应征资源税的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油、天然气、煤炭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对低丰度油气田暂减征30%资源税 对深水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