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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赵某,出生于中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法院应适用丙母的属人法日本法 法院应适用丙父的属人法中国法 法院应适用与被抚养人丙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国法 以上均可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U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离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均适用中国法 离婚的实质要件适用中国法,形式要件适用日本法 离婚的实质要件适用日本法,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 以上三种说法均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