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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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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他项权利人  房屋所有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  房屋所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  
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自动继承合伙人的身份  该企业只能是普通合伙企业  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所有权人收执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不予换证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3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标的物毁损  权利人转让物权  权利人抛弃物权  权利人死亡  
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  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只能由张某或者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但只能做有限合伙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消灭  所有权客体灭失  被国家依法收缴  
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消灭  所有权客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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