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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提供担保时的价值为限 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的主管部门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提供担保时的价值为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向人民法院清偿债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 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选出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 债务人的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视为其没有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该中止一直持续到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甲丙二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李某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