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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的 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的
廉租房可以出售、出租 廉租房可以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廉租住房只能自住 廉租房可以闲置、出借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2 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现在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 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城镇低保家庭专项资金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半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家庭主要成员有违法行为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免征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