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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10 年 10 年、20 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
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十二年 一级保护只能延长一次保护期限 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10年,申请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护期限 一级保护期限可以为7年 一级保护不能延长保护期限
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对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是7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最低保护期限是10年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应归为一级保护中药品种
7 年、7 年 7 年、10 年 10 年、10 年 20 年、10 年
10年,10年 10年,20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为三十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为二十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为十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五年。
10 年、10 年 10 年、20 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
中药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保密,不得公开 一级保护的中药品种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7年 除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外国申请注册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3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输程序申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7 年、7 年 7 年、10 年 10 年、10 年 20 年、10 年
复方大青叶合剂为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擅自仿制和生产复方大青叶合剂的,以生产假药论处 这6 家企业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生产企业
10年,10年 10年,20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分隔符)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0年,10年 10年,20年 10年,14年 7年,7年 7年,10年
10年、10年 20年、10年 10年、7年 7年、7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负有保密责任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程序申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